新华社北京1月19日电 网络企业登记规范(根据2022年1月1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发布自2023年1月14日起实施)第一条 为了加强网络企业登记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优化营商环境,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网络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企业名称登记工作。
第三条 网络企业的注册和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开的原则,为企业和投资者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第四条 网络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类型及组织形式组成。跨省经营或者综合性业务的企业可以不包含具体的行政区划名称或行业描述。
第五条 网络企业应当在办理注册登记时使用规范汉字,同时根据需要,可以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外文。
第六条 网络企业的组织形式应当与其实际经营范围相符合,并在企业名称中明确标示其责任形式和组织结构。
第七条 网络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秩序的文字;不得使用政党、党政军机关、群团组织及其简称等字样;不得含有淫秽、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等内容。
第八条 网络企业名称中不得冠以“中国”、“中华”、“中央”、“全国”、“国家”等与地域概念对应的字词,除非得到特别批准。
第九条 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在其所属企业的名称基础上附加“分公司”、“子公司”等字样。境外分支机构应当在名称中标明其国籍和责任形式。
第十条 网络企业登记申请人应通过企业名称查询系统自主申报,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一条 网络企业在办理登记过程中所提交的材料应当全面、真实,不得有欺诈行为。
第十二条 企业登记机关对申请注册的网络企业名称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注册,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网络企业转让或授权他人使用其名称的,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十四条 对已登记的网络企业名称发生变更、注销等情形,企业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向登记机关报告。
第十五条 对违反网络企业登记规范的行为,根据具体情节依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网络企业名称登记工作涉及的秘密信息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范自2023年1月14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规定与本法不一致的,以本法为准。
通过本规范的实施,旨在进一步规范网络企业登记管理,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的社会经济秩序。